能源与环境学院本科生
   
   
 
学习进步奖和优秀助学奖暂行规定
   
 
   
  
 
为激励学习困难学生永不放弃、拼搏进取的斗志,在全院形成比、学、赶、帮、超的学风,营造团结、友爱、互助、共进的氛围,提升学院整体学风,特制定此暂行规定。
   
 
一、评奖类型
   
 
1.学习进步奖
   
 
2.优秀助学奖
   
 
二、评选基本条件
   
 
1.思想政治素质好,品质优良,模范遵纪守法,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;
   
 
2.学习勤奋,态度端正,目标明确;
   
 
3.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和集体生活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;
   
 
4.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达到合格;
   
 
5.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勤俭节约,热爱劳动,热心公益事业。
   
 
三、评选对象
   
 
1.学习进步奖: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专业后50%的本科生。
   
 
2.优秀帮扶奖: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的乐于帮助其他同学学习的本科生。
   
 
四、评选具体条件
   
 
1.学习进步奖: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进入专业前50%,同时专业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20%以上;或专业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40%以上。
   
 
2.优秀助学奖:其帮扶的学生获得学习进步奖,且助学者本人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进入专业前50%。
   
 
五、评选的比例和金额
   
 
1.学习进步奖:具有评选资格的学生总数的5%,每人每学年300元。
   
 
2.优秀助学奖:等同于学习进步奖获奖数,每人每学年200元。
   
 
六、评选程序
   
 
评定的时间、程序和发放均参照《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》中有关规定执行。  
   
 
七、评选附则
  
 
1.评选过程中各级组织要严格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并根据规定进行公示。
   
 
2.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,经查实,取消荣誉称号,收回所获奖金、证书,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理。
   
 
3.请严格按照申报时间和要求,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交。
   
 
4.本暂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能源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。